关于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(境)执行公务的通知
各学院和职能部门:
根据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若干规定》(中办发【2008】9号)、北京市委外事领导小组《北京市实施<关于严肃外事纪律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若干规定>办法》(京外办发【2008】3号)、以及市纪委监察局等三个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严肃外事纪律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(京外办发【2008】27号)等文件规定,“公费出国(境)团组和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(境)审批渠道办理手续,严禁持用普通护照或港澳通行证(简称‘因私证照’)出国执行公务”,“因私出国(境)仅限于自费旅游、探亲和处理其它个人事务”。
我校领导和国际处在外事负责人联席会等场合多次强调,严令禁止持用因私证照执行公务。但在执行过程中,仍有少数教职工不了解政策规定,使用因私证照执行公务,给我校因公出访管理体系带来很大隐患。为了更好地执行上级有关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(境)的管理工作,通过与财务处等部门协商,特此通知:自2015年8月1日起,凡持有因私证照赴国(境)外执行公务的教职工,报销时将不予签字核销。希望各学院、各部门能严格把关,有出行计划的老师尽早(提前两个月左右)办理相关手续,免得影响出行。
谢谢理解与合作!
国际合作交流处
2015年6月11日